指自然人(指的就是活生生的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具有獨立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法人既然為法律所創設之人格,其成立自須有其依據,故民法第25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得成立。」所謂其他法律,如公司法、私立學校法等。成立法人其主要目的及作用在於:1、使多數的人及一定之財產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社團或財團),以便於從事法律行為及交易活動行為。2、將法律之責任限定於法人的財產,以免個人的財產因此而受影響。3、使法人能超越個人而長期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