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裡的人,指由出生而存於自然界的人類。其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出生,指和母體完全分離,而能獨立呼吸,保有生命而言,臍帶是否剪斷,已否發出哭聲,在所不問。民法第6條規定確立了最具倫理性之基本原則,即任何人因其出生而當然取得權利能力、除死亡外,不得加以剝奪。(不同於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起始於登記完成,終於清算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