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辱罵妻子,符合「按其事由之客觀情節,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所以判決離婚成立。另外,丈夫的公然侮辱行為,妻子也可依刑法第309條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
台北縣一名男子與妻子的感情不好,五年前就獨自一人搬出去住,在日前這名男子竟然在大庭廣眾之下,罵妻子又醜又肥又胖,並且很骯髒,妻子忍無可忍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這名男子沒有善盡家庭義務,還公然侮辱妻子,故判決離婚。
法院裁判離婚的要件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要件,本案因為男子已離家五年,符合「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的事由;、又公然辱罵妻子,符合「按其事由之客觀情節,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所以判決離婚成立。另外,丈夫的公然侮辱行為,妻子也可依刑法第309條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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