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因某公司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因積欠扣繳稅款及罰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乃依行為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事人主張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已超過3年,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罹於時效而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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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限制出境處分之性質及其消滅時效問題。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31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為限制當事人出境之處分,雖會對當事人發生不利之結果,惟因該處分不具裁罰性,僅屬保全之措施,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規定之適用。

    1. 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2. 本案例涉及某國立技術學院,原經管某筆國有眷舍房地,擬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經人事行政局審查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專案讓售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又事後因故停止改建,上訴人不服,認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成立行政契約,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改建之必要費用。
    3. 國光客運在其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中規定其得以違規懲處為由扣發所僱勞工之薪資。被台北縣政府認定其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罰鍰五千元,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4. 本案例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於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行政院環保署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即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當地居民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訴。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審查結論之判決。環保環不服,提起上訴,亦遭駁回而告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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