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定字第1159號裁定)
行政計畫如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之權利或義務,直接發生創設、變動消滅或確定之法律效果者,性質上屬於一種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又確定計畫機關就計畫所為之准駁決定,係對計畫主體及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如具有對外之性質,應屬行政處分。確定計畫機關所為准許計畫確定計畫裁決,對利害關係人亦應屬行政處分,為學者間之通說。本件系爭行政計畫已定明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市網業務市場主導者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過渡期費之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業已明定該措施之生效日期及期間,自難謂為尚未課予抗告人支付過渡期費之義務及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其生效日期尚未屆至而已,揆諸首開說明,系爭行政計畫對利害關係人應屬行政處分,原裁定尚有未合,應認抗告為有理由,並由原法院由實體上更為裁判。
本案例為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虛為保護園區內特別景觀區之特殊天然景緻及防止人為破壞,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上訴人所有某筆土地,原告以系爭土地之徵收程序違法,且欠缺客觀需要性為由,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