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1日電)東森新聞S台民國94年向新聞局申請換照被駁而關台,提國賠訴訟。法院一審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賠償新台幣近3.5億;但法院二審以停播處分無不法,今天改判不需國賠。東森新聞S台94年7月間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換照,遭新聞局以「新聞報導來源多出自東森新聞台」、「違規情節嚴重者居多」,否決換照,東森新聞S台因而停播。東森電視提出訴願後,獲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將停播處分撤銷,S台於95年4月間復播。
東森電視認為,S台從停播到復播,蒙受重大損失,包括租用其他衛星頻道以避免遣散員工、對廣告業主違約、廣告收入減少等,因此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逾越母法規定,將違規紀錄及評鑑結果也列入換照審核的依據,增加不必要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當時新聞局長姚文智依施行細則做成的行政處分具「不法性」,前年11月判決繼受新聞局業務的NCC應賠償3億4000多萬元。
高院審理認為,新聞局當時否決換照的處分,縱使後來被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但撤銷理由在於委員會要求新聞局應進一步說明事實,不是指處分違法。
此外,一審法官認為姚文智公開說「原本要處罰東森新聞台,但最後處罰東森S台」,是「以他人做代罪羔羊」,整個行政處分會扼殺媒體的經營權;但二審法官認為姚文智縱有相關言論,但新聞局的裁決是依據審查委員的審查結果,也沒有證據顯示姚文智影響審查委員,故意不讓東森電視換照。
高院因此以行政處分不違法,不符合國賠要件,改判NCC不需國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