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一名疑似精神有問題的蘇姓女子,之前因為案件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幫她處理完畢後,蘇女因而愛上檢察官,常在檢察署外面等候,甚至跟隨檢察官回家、去買東西等,讓檢察官不勝其煩,一直以來都是採相應不理的方式處理之。後來蘇女的騷擾行為日益嚴重,並以檢察官夫人自居,最後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始亂終棄」,檢察官受不了決定報警。
蘇姓女子的糾纏行為,已經違反上開規定,可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法處分。
又蘇姓女子按鈴申告邱姓檢察官「始亂終棄」的部分,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誣告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蘇姓女子進一步有傷害行為,或是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時,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後,應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之規定,護送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診療。
[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刑法第179條 誣告罪 精神衛生法第32條
4歲女童尿褲子,父打成植物人判7年,母冷血旁觀判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