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違約條款,勞委會設限

惡質「離職違約金」在職場上極為普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表示,去年初至今,已接獲各行各業超過30件申訴。在九五聯盟持續施壓下,勞委會近日終於被迫在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明文限制,避免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的情況一再發生。

九五聯盟分析,「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條款」的原始用意,原本是保障資方,特別是挹注大量資源栽培勞工的行業,希望透過條款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回收培育成本。

不過,九五聯盟表示,違約金條款卻遭到濫用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無論是否提供教育訓練、工作性質、重要性等,只要離職,一律要賠償公司高額的違約金。

曾在某咖啡連鎖店打工的許同學向九五聯盟投訴,工作之初店家就強迫簽約工作一年,但後來因為要顧及課業,無法繼續上大夜班,所以提出離職要求,結果店家拿出當時簽訂的契約,表示有「離職違約金」這項附帶條件,所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被扣掉一萬塊。

經由民間團體長期倡議與提出修法建議後,目前勞委會推出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明訂條文限制「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

對於勞委會修訂條文,九五聯盟表示肯定,但也指出日、韓等國都明文限制「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契約」,目前修法僅只是限制不得濫用,事實上仍舊存在許多死角與模糊地帶。

聯盟顧問、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補充解釋,日本與南韓的勞動基準法令中都已經明文規定,資方不得於勞動契約中訂定所謂的「違約金條款」,就是為了保障弱勢勞工不會因此而遭資方濫用各式各樣違約金條款。

九五聯盟特別強調,禁止契約中明訂違約金條款,不會影響企業求償的權利。勞工於職務上發生債務不履行行為,確有造成雇主損害時,仍可依照民法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實在不需要在勞動契約中要求約定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徒增企業濫用的空間與可能。

因此九五聯盟強調,會持續要求勞委會必須將「勞動契約不得訂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之約定」一併明列於修正草案中,使勞工權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出處來源:台灣立報 【記者呂苡榕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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