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所謂的「習慣」,指的是地方習慣而言。例如:民法第565條僅規定居間人得像買賣雙方收取居間報酬,而關於該報酬的價金多寡則無詳細定之,此時,居間人得依民間習慣「買二賣四」,也就是分別向買方和賣方收取議訂金額的2%及4%的比例收取居間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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