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在刑法上另有分普通傷害及重傷兩種依傷害程度分別量刑的罪責,若有符合依刑法第10條第4項以下各款定義之情形,即構成重傷: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視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症或難治之傷害
所謂毀敗是指這部位的機能完全且永遠喪失效用,一時性喪失,像是暫時麻痺,則不能算是毀敗;嚴重減損,則指大部分機能喪失。人的五官外型都和容貌有關,耳朵被割掉一耳,或是鼻子被割掉,都會使容貌上有缺陷,而且也無法恢復原本的容貌,這些都屬於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