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初,行政院長吳敦義召開了「全國人力培育會議」,其中初步決議了一項政策:將把目前的教師實習期限由「半年延長為一年」,並改採「先檢定、後實習」的方式,且實習一年期間沒有津貼。政策透過媒體宣告後,立即引起一陣譁然,儘管部分人說著「先檢定、後實習」是正確的改革方向,但也更多人在網路上討論說:「真的要告訴朋友不該填師資培育相關科系。」
10億元的赤裸裸剝削
原因無他,自從2002年教育部主導、立法院修改師資培育法後,教師實習從2007年開始,就已經將原來實習教師每月8千元、每年共9萬6千元的「實習津貼」完全取消,改為「無薪實習」。且官方自此將實習教師定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校方還得要求學生繳納4學分的學分費。彷彿稱為學生,不給薪就變得理所當然、甚至可要求其付學費。這個政策轉變,讓原本已經得面臨日益激烈教職競爭的「實習教師」,更加地雪上加霜。
根據教育部出版的《師資培育年報》,97年度全國幼稚園至高中職各階段的實習教師,共有1萬589人。過去每年的實習教師約莫都在1萬人之間。這些大量的實習教師們在學校現場裡,儘管往往也得接受上級差遣、承擔大大小小的工作,卻一毛錢也沒有,為了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只得忍耐著這一切。原本私底下經常出現的「實習教師可代課賺錢」的狀況,近來也被教育部明令禁止,斷絕了可能的收入來源。如今甚至被要求從「半年無償勞動」,增加到「一年無償勞動」!
不得不說,只因為被稱為是在「實習」,就得接受這樣的狀況,這不就是冠個名目,讓「剝削」──有參與勞動、卻沒有拿到應有的勞動報酬──的狀況,越來越廣泛運行嗎?用數字來說,光是這樣改為「無薪實習」,並延為實習一年的話,相對於過去,教育部和各級學校就至少從這群廣大的實習教師身上,剝削走了10億元左右(每人9萬6千元)。實際上,如果要求以「同工同酬」的標準來計算,更遠遠高於此數字。
實習工作到底能否領薪水?
不論是到學校現場實際觀察,或者觀看實習教師的討論社群(如PTT的studyteacher版),都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目前多數的實習教師,在學校中的確得接受指派,協助學校各式各樣的行政工作。特別是要應付各種教育局舉辦的競賽、觀摩、評鑑、展覽等的時候,實習教師成了校方最方便好用的勞動力。
上級吩咐什麼瑣事就得照辦的實際處境,也讓越來越多實習教師經常戲稱自己的工作和「工友」無異。「當兵至少還有8塊,當實習老師給人當狗管一毛都沒有」諸多這樣的埋怨,在網路上隨處可見。對於該如何培育實習教師,暫且不是本篇文章的重心。但很明確的是,實習教師們不論在客觀工作或主觀認同上,都日益和一個受薪工作的人員幾乎沒有差別。
然而,主導師資培育法修法的教育部,卻匪夷所思地,竟然認為透過政策宣稱,在名義上「定位實習教師的身分是『學生』」,以為這樣就可以迴避「實質上實習教師的確屬於勞工」,應受相關勞動保障的責任。教育部不但沒替實習教師沒有基本工資、缺乏應有福利、甚至同工不同酬而叫屈,還帶頭取消實習教師應有的報酬,成了剝削實習教師的元兇。
回歸當代勞動法的基本觀點,一個人所從事的活動,究竟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具有「勞工」身分,從來不是「政策宣稱」、「契約名目」、「職稱」等「名義上」的變更所能決定,而是必須「實質上」來認定:兩者間的關係,是否是「一方從屬於另一方,受其監督為其提供勞務,而應獲取他方的薪資報酬」的關係?是的話,當然就是僱傭關係。
如果實習活動是一種「純學習」,不但不用參與任何勞務、甚至不受任何支配,那可能就和僱傭關係無關。但如果實習已經不只是「純學習」,而進入到了提供勞務、接受支配、甚至和一般員工無異的時候,儘管實習人員經驗不足、生產力較差、或需要有人從旁協助指導,那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僱傭關係!而這名實習生就是法律上的「勞工」,該獲得應有的勞動保障!台灣越來越流行的各種實習工作,或例如像是實習教師的處境,究竟該是前者還是後者,應該不難判斷。問題只在於,我們究竟是否認真對待實習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實習工作者應納入勞基法
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應當要求政府明訂:所有具有勞動性質的「實習工作」──當然包括實習教師──都要納入勞基法保障。有了勞基法保障,不但自此就能有「基本工資」保障,其他包括加班費、資遣費、產假、解雇要件等,也將能一併適用在實習工作者身上。這是個基於實習工作本質而來的基本訴求。
目前政府在勞基法的適用對象,一直都是處於一種「喊價決定」的狀況──誰的聲音大、影響力大,就決定某種職業是否適用勞基法。這種狀況在外籍看護工、公部門臨時人員、約聘人員、 私立學校臨時人員等身分是否受勞基法保障的爭議上,已屢見不顯,官方實際上根本視客觀的法律適用標準於不顧。這種嚴重違背法治國原則的脫法狀況,必須在勞動人民一再的抗議下修正過來。
以學校人員為例,今年1月10日的新聞就報導:「勞委會日前與教育部研商決定,3月1日起,將私立學校『非編制內教師』(如代課教師、增置教師)納入勞基法,未來學校如果出現產假不給薪等情況,將依據勞基法開罰!」我們得問:如果實際有從事教學工作的代課教師能獲勞基法保障,那為何實際有協助從事行政工作的實習教師不該受勞基法保障?
又例如說,教育部早已規範許多「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專班的學生,於在學期間倘若從事實習工作,必須受勞基法保障,至少應取得基本工資,那為何可以大小眼,一般建教生實習都能獲勞基法保障,教師實習就無?官方恣意區分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實習工作者團結行動的必要
說到底,在台灣,這些「非典型工作者」能否取得應有的法定勞動保障,取決於相關工作者有無「意識到剝削」,以及有無採取充足的「政治行動」。基於台灣官方的政治性格,從歷史來看,只要勞動者有發聲行動,就有機會獲得法定勞動保障。檢視勞基法適用非典型工作者的歷史,光以學校為單位,不論是上述的代課教師、增額教師、建教生,或是校園工友、司機,能否受勞基法保障,皆是特殊政治角力和選擇下的結果。
是故,很清楚地,最重要的關鍵是這些實習工作者,如實習教師,有無清楚認識到自身的確如同「受雇者」一般,受工作單位管理與支配,並且為其貢獻勞動成果。只不過長期以來以「學習」、「實習」之名,被剝削了根本應有的薪酬。這樣的現實秩序,根本不具備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了清楚的意識,歷史就有了變動的可能。我們期許實習教師站出來,作為日益普遍的「無薪實習工」的表率,開啟這樣爭回我們應得勞動果實的抗爭!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出處來源:台灣立報 林柏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