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違選罷法 二審判刑8月

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被控競選第 7屆立委時,指對手國民黨立委盧嘉辰有案在身,遭檢方起訴。法院一審判李文忠無罪,高院今天改判他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文忠於民國97年1月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的選舉都是用傳統的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是經過考驗的」等言論,指競選對手盧嘉辰有案在身,遭檢方以違反選罷法起訴。

高院合議庭以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判李文忠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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