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載認定誰酒駕 院推翻檢方

     章姓男子與郭姓友人酒後雙載車禍,2人撞上電線桿,郭因血胸、器官損傷不治,檢方以儀表板上驗出章的血跡,認定由章酒駕肇事,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法官推翻檢方之見,認為慣性原理下,後座者撞前座駕駛肉身,腹胸較不易內出血,被告血跡飛濺儀表板,後輪車胎也沾有其血,判決被告無罪。

     同樣看血跡 判被告無罪

     被告的家人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檢方強調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詢問被害人家屬,然後決定是否上訴。

      25歲的章姓男子與郭姓友人於98年2月間,參加友人喜宴,2人由劉姓友人開車到KTV續攤,再回劉住處休息,之後章、郭2人一同騎乘劉的機車離開,撞上鹽埔鄉大山路一支電線桿,2人彈飛離座,路人發現報警送醫,郭因頭胸腹等器官損傷到院前不治,章外傷嚴重,但急救後無大礙。

      章、郭酒測都超過標準值,因證人都無法指出究竟是誰酒駕肇事,屏東檢方根據機車踏板、儀表板、前方置物箱,採驗血跡與章姓男子DNA吻合,加上章顏面多處骨折、擦傷,故懷疑章應為酒駕人,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法官檢視章的血跡分佈,發現不只沾在機車前方,後輪鋼圈、車胎也有,但體內並無大量出血,反觀郭的頭、胸、腹挫傷出血,又倒臥在機車旁側;認為慣性作用下,駕駛人胸、腹撞擊儀表板,較可能導致體內出血情況,後座乘客衝撞前座肉身,造成胸、腹腔大量出血可能性降低,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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