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美商愛菲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愛菲亞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下略)。」愛菲亞公司於98年4月15日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惟經該會派員赴愛菲亞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愛菲亞公司於98年2月起即陸續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據愛菲亞公司指稱,前揭契約所載日期,僅係其提供契約樣本供有意加入者審閱時所印之日期,其上並蓋有「本文件為試印樣本,經銷商請注意並遵從相關法令,於本公司合法成立報備後,再行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等字樣戳記,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始陸續審核及核發經銷商編號。惟查,愛菲亞公司既稱其於98年2月陸續提供前揭「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樣本供有意加入者簽訂,無異坦承其自98年2月即以公司名義招攬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且查前揭契約書均載有推薦人姓名及經銷商編號等,已足證愛菲亞公司於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前已有與參加人締結參加契約及排列傳銷組織等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