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表示,創業團隊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業團隊公司)於創業貸款廣告刊載「行政院創業貸款專業顧問團隊」及「創業貸款成功案例」,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下稱青輔會)分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青年創業貸款」之主辦單位,渠等均表示與創業團隊公司並無委辦合作關係。惟創業團隊公司以載有署名「行政院創業貸款專業顧問團隊」之信封,內含刊載前開創業貸款之相關資訊,暨創業團隊公司之經營項目、成功案例及連絡方式等內容之廣告傳單及手冊,予人整體印象乃創業團隊公司與行政院或其所屬機關就前開創業貸款具有委辦或合作關係。勞委會及青輔會亦表示本案廣告易使民眾誤認創業團隊公司係渠等委辦、合作單位,且均曾接獲民眾誤認創業團隊公司係渠等合作單位之申訴案件在案,故創業團隊公司所為前揭提供創業貸款輔導服務之廣告行為,易引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合作關係。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本案廣告傳單載有13則「創業貸款成功案例」,予人印象為該等案例乃創業團隊公司以往所輔導且成功核貸前開創業貸款之事業。惟查前開案例並無勞委會核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者,而其中3家事業亦未獲青輔會核貸「青年創業貸款」。是以,前開案例既有未經勞委會及青輔會核貸者,業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就其服務之績效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信賴感,進而影響交易決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