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余麗卿被控利用開設瑜珈教室機會,於民國87至95年間以各種名義向學員借款新台幣上千萬元後即避不見面。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余麗卿先後於桃園縣、市開設瑜珈教室,因投資失利、經濟拮据,自87至95年間,誆稱女兒投資需要、父親遭地下錢莊逼債、家人生病等各種名義博取同情,向多名瑜珈學員借款,並以不希望母親擔心為由,要求借款人保密。
余麗卿以相同手法四處舉債,並向借款人保證有能力清償,共借得1559萬元。借款人於95年12月間察覺有異,互相聯絡後發現遭余麗卿詐騙,余麗卿即避不見面,並於97年2月間遭警方逮捕。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審酌相關證據認定余麗卿借款理由均為憑空捏造,有詐欺之實。合議庭認為,被告雖詐取鉅款,且事後僅清償部分債務,也未向被害人和解,但因當庭向被害人道歉,已示悔意,因而判有期徒刑2年6月。
被告提出上訴後,高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原文:http://tw.myblog.yahoo.com/just-law/article?mid=32&prev=-1&next=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