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將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本次計修正四條,主要係為雇用人與實習生或見習生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化,配合航運實務需求,因此增修相關規範。包括:修正實習生或見習生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實習生或見習生申請上船實(見)習前之核准流程,以簡化行政作業(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增訂實習生或見習生與雇用人之權利義務(新增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次將新增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實習生上船實習,雇用人應與其簽訂實習契約,訂明實習期限、實習項目、膳宿負擔、保險、契約生效與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並經實習生所屬學校代表為契約見證人,送當地航政機關備查。前項實習生為未成年人者,其實習契約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實習生或見習生經雇用人安排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