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險所引起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今(26)天公布「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範本」草案,消費者除了在保險單送達後10天,具有撤銷保險契約權利外,在決定投保之前還擁有至少3天的審閱期,可細閱契約內容,這同時也是第一個範本型式的壽險定型化契約。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範本」區分為不分紅保單及分紅保單2種,主要的差異為前者無紅利給付項目,後者有紅利的計算及給付方式約定。該範本不適用於近年新興的投資型人壽保險等商品,例如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等。
該範本除了賦予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後隔天起算10天內,可以撤銷保險契約的權利外,並新增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購買壽險之前,並有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間。
消保會法制組長邱惠美表示,一般民眾在投保前,業務員會先擬定企劃書,包括試算繳費、預計可領得紅利等,但時有發生消費者拿到保險單時,卻發覺內容與當初估算存在落差,而引發消費糾紛。因此新增3天審閱期,保戶可以詳細閱讀契約內容,有更充裕的時間可以評估是否要投保。
同時,邱惠美指出,依消保法規範「契約」的精神,民眾於審閱期所拿到的保險契約,內容應與完成投保後所收到的契約書「一致」,包括企劃書、試算表、批註等,如此可避免爭議,更可以保障消費者。
不過,雖消保會要求審閱期契約內容,應與最終契約版本相同,讓消費者可以檢閱完整的產品內容,但是保險局的看法卻相異,認為僅提供「樣張」即可,消保會與保險局雙方無法取得共識。
保險局科長陳映秀指出,消費者所拿到的初步「樣張」,其內容將以條文詳述保戶的權利及義務,這樣就已足夠;若要提供試算繳費、分紅等數字給消費者,有技術上困難,且試算表屬於業務員行銷時的估算值,不應放入契約之中。
對此,邱惠美強調,依消保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須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非只是「樣張」而已。
出處來源:卡優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