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序良俗者,無效。」賭博債權人無從透過法律主張該債權係合法存在,因為賭博行為本生違背公序良俗,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可能因違背善良風俗而予以駁回。
湖口鄉廿五歲羅姓青年,因簽賭職棒欠下巨款,曾被地下錢莊逼債燒炭自殺獲救,老父氣得罵他「豬狗不如」,他竟難過得到新豐鄉一家汽車旅館喝下半瓶農藥自殺,現場留給爸爸一封遺書,寫著「對不起家人」。
民法債編所稱之「債」,係指人民在一般日常生活中可能觸及的交易活動等所衍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民法債編的制定,也就是為了要以透過立法明文,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益以及相對較弱勢的債務人利益,使其在交易活動進行中,透過法的規範,維護社會公益。
然而,在以維護社會公益為前提的立法精神下,民法債編各論中沒有明文保護賭債之債權,當然也沒有直指「賭債非債」的明文規定,所以,賭債究竟是否與一般債權相同,在債務不獲清償時,債權人能夠透過訴訟程序救濟?或者因賭博而生債務之人是否可因此規避其責任,尚屬值得探討之問題。
賭博行為,係指事前不知其事實將為何,其結果有偶然性、不可預測性,而貿然以財物決定其輸贏者,稱之。賭博的性質,常使人耽溺於其中,而造成好逸惡勞之惡習,更常見於因賭博而致債台高築,進而衍生後續諸多社會問題。因此刑法第21章,設有賭博行為的禁止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亦同樣定有關於賭博之處罰規定,以正社會之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序良俗者,無效。」綜觀我國法律,便可得知現今社會價值觀,對於賭博行為,仍屬不為大眾所接受,故因賭博所生之債權,可解為無受法律之必要,賭債通常為賭博者自願依約履行,若遇有不願履行之債務人,債權人亦無從主張該債權係合法存在,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可能因違背善良風俗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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