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女於工作中時被主管劉男觸摸胸部,劉男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行為,對李女造成侵犯性,干擾其人格尊嚴。劉男實已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職場上的「性騷擾」規定。
(二)依
(三)
先生長期酒後毆打老婆,殺夫案與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