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兩岸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草案,已於上週五報院核定中,若無異議最快可望於本週核定。一旦兩岸金融開放影響台灣母行健全或我金融市場穩定,政府保留對雙向往來有撤銷許可的權利。其中大陸金融機構登台的條件,包括世界排名百大、並具備國際經驗者。
至於對於有意參股台灣保險公司的大陸業者,採較具彈性的標準。包括近3年業務財務健全、近5年無重大違規,信評A級以上等門檻。
在所有金融機構中,陸資對台灣的金控、銀行興趣最濃,辦法中未明訂陸銀行來台,須先設辦數處2年,才能升格為分行,但強調須在實質對等的原則下進行,為未來兩岸協商市場准入,預留伏筆。另一方面,國內金控登陸參股的部份,按照金管會先前規劃,必須達到一定門檻,包括:1、扣除此次參股金額後的資本適足率,必須在120%以上;2、加計此次參股金額後的雙重槓桿比例,不得超過100%;3、近三年未受大違規處分。
趕在兩岸MOU於16日生效前夕,金管會上週五(15日)已將兩岸兩岸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草案呈報行政院,政院已將相關辦法草案會各單位表達意見。
出處來源:中時電子報 工商時報【記者薛翔之、呂雪彗/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