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通過,死亡重傷加重刑責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加重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死傷刑責。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地下爆竹工廠爆炸事件時有所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民國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為從源頭遏止不法,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強化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場所的管理機制。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許可文件後,才能製造爆竹煙火,條例增列爆竹煙火場所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許可。

  有鑑於96年11月苗栗後龍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爆炸事故,是以合法管道進口取得可供製造爆竹煙火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進行非法製造。為從源頭遏止不法,條例新增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上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必須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條例增列,未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的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條例新增,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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