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於 今(7)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特別於藝文空間召開記者會,感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全體委員江義雄、江玲君、林淑芬、林正二、洪秀柱、高金素梅、郭素春、陳亭妃、黃志雄、楊瓊瓔、趙麗雲、管碧玲、鄭金玲與蔣乃辛,於審議期間的建議與支持,亦對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洪秀柱委員與郭素春委員再次表示感謝。
盛主委同時表示,經過立法院朝野黨團通力推動的文創法是台灣執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里程碑,也是文建會工作的開始;他也感謝文建會前任主任委員黃碧端暨翁金珠的努力,讓文創法得以在今天順利完成立法。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趙麗雲與蔣乃辛共同出席記者會,向媒體說明設立文創法的緣由與通過後的重要貢獻。盛主委表示,文創法通過後,除明定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給予明確的資金來源、提供文創有價的概念、增列協助與獎補助機制等,也讓藝文體驗券因有法源依據,逐步從需求面擴大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盛主委強調,往後也將舉辦一系列的說明會,作為修訂子法與落實條例的參考。
立法委員趙麗雲表示,文創法從民國92年研擬至今,歷經多位文建會主委,前後經過籌備會、公聽會與審查會總共超過60多場會議,於盛主委手中畫下美麗句點,可喜可賀。她提出,過去文創發展的困境在於資金的不足與缺乏市場接受度,而今透過文創法的三讀通過,不僅能解決資金來源的問題,也從美學扎根、文化創意有價的概念與發放藝文體驗券等,廣植藝文人口,也期待將此文化力展現在未來國家經濟的發展。
立法委員蔣乃辛則表示,為展現政府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決心,近一、二個月教育文化委員會密集召開近8次的會議,也與政黨從細節切入密集的協商與溝通。他同時提醒,文建會今天通過文創法的母法,針對後續13個子法的研議要能廣納各界意見並密切聯繫,以具體落實文創法的精神。
文創法草案自民國92年起由經濟部主政研擬迄今,雖曾於97年2月1日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文化創意產業界及學界等對於前述草案仍有諸多意見及期待,因此行政院於97年12月將「文創法」重新交由文建會研議。經文建會匯集各界意見,因應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與發展需求,以低度管理、高度輔導為立法原則,規劃文化創意產業化全方位整合推動機制,重新研提文創法草案,並於98年4月7日經行政院會審議通過,98年4月13日送立法院審查。
文創法草案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期間同時有5位立法委員版本併案討論,於審議過程中至少有8位立法委員提出條文修正動議,最後教育文化委員會委員經過8次會議,從大體討論、舉辦公聽會(3場次),與逐條審議,終獲致初步共識,並在各位委員的全力協助下,完善條文內容,於99年1月4日,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利用、營利事業捐贈抵稅等條文完成黨政協商,在立法院的支持下,促成文創法於本會期完成三讀程序。
文創法的立法,對於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極重要的意義。文創法計分4章(總則、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附則)共30條,依據文創法之規定,文建會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於6個月內完成13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的作業,包括:1.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2.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3.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提撥機制與績效指標等辦法、4.文化創意產業協助、獎勵及補助辦法、5.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藝文體驗券發放實施辦法、6.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辦法、7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予文化創意事業使用、8.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辦法、9.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10.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登記辦法、11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利用辦法、12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抵稅及13.文創法施行細則等等。
未來透過文創法各項子法之規定,將可落實協助建構良好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擴大文創市場,讓文創業者獲得實質的助益。原本外界關心的每人每年12000元藝文消費抵稅條文,經行政及立法部門充分溝通後,以發放藝文體驗劵、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等多元方式替代,相關發放方式及優惠補助方式細節,文建會會考量各項文創產業情況,儘速徵詢各界意見後,提出具體實施辦法及計畫。
近年來,從亞洲的韓國、泰國、新加坡到歐美的英國、美國等,無不積極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本法案的通過,代表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一大步,文建會特別感謝經濟部、財政部、教育部、新聞局、主計處等行政部門的支持、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及各黨團委員多年來催生,以及審查期間之指導及提案,在文創產業發展最關鍵的時刻,以全民美學素養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重,讓文創法能順利通過之努力及用心,文建會也將繼續努力,儘快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落實相關政策及行政作為,開創文創產業發展的新里程。
出處來源:文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