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民眾及回收業、處理業區別生質塑膠容器與傳統塑膠容器,以利促進分類回收及提升再生料品質,環保署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明定生質塑膠責任業者應於生質塑膠容器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及有別於傳統塑膠之材質辨識碼,並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表示,由於生質塑膠容器與傳統塑膠容器的外觀相似,民眾不易辨識,致部分生質塑膠容器混入傳統塑膠容器的回收處理體系,影響傳統塑膠的再生利用。為避免干擾傳統塑膠回收體系,並促進生質塑膠分類回收,該署規定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等製造業及輸入業,應自向該署完成登記屆滿3個月的次日起,於生質塑膠容器上標示四箭頭循環的回收標誌,及三角形邊長至少1.5公分的塑膠材質7號回收辨識碼,並於辨識碼圖樣下方明顯標示生質塑膠材質英文縮寫字樣,例如PLA、PHA、PHB、PHV、PHBV等,以利民眾或回收商進行分類、回收。未依規定標示之業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公告內容可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下載。另有關登記、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費相關事宜,可逕洽輔導專線(02)2370-5888分機3414或3418或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營業量申報網址http://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
出處來源: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