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公告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排放規定

環保署已於98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作為第二期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之用。

揮發性有機物是臭氧生成的主要前趨物質,而臭氧濃度偏高又是國內空氣品質不良(PSI>100)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環保署將揮發性有機物列為加強管制的空氣污染物,並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考量對業界的減量及衝擊,分二期實施,第一期自96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以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為計費基準,第二期自99年1月1日起,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費方式擴及個別物種,因此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俾建立產業界更確實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申報量,與提高產業界自願減量的目的。

環保署表示本修正案業經召集經濟部工業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各產業公會、縣市環保局分就不同行業製程排放係數,自98年6月11日起辦理8場次排放係數研商公聽會,參採各方建議修正,並於98年11月23日召開排放係數確認研商公聽會,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包括(1)增訂相關製程含加徵13種個別物種之排放係數、反映真實排放量將非屬反應性製程採質量平衡計量方式、統一許可製程名稱定義及製程代碼、名詞修正等,共計272項行業製程。(2)修訂廢水處理場、廢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池、廢氣燃燒塔、裝載操作設備、設備元件、儲槽等25個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3)修正公告係數附表之控制效率,包括13項設施名稱或適用對象增加備註說明各控制設備操作條件,俾利現場查核作業、修正整合11項以行業管制標準規定應符合之處理效率或排放濃度,納入公告規定,同時納入1項電線電纜同業公會經審查通過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石化業廢氣燃燒塔處理之廢氣熱值、排放速度及操作時數符合標準規定者,訂定適用的排放係數,同時對未符合標準規定者,加計未完全燃燒去除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或因超出規定之操作時數加倍計算排放量適用之排放係數,俾督促石化業加強操作管理及增設回收系統,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環保署表示,業已公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倘該行業排放情形與公告不同時,可由公會向環保署提出行業製程排放係數建置申請,經核定後,即可修正公告該行業製程排放係數值;或由個別業者自行提出行業製程排放係數建置申請,經核定後,即可作為爾後計算排放量之用,以更能確實反映排放情形。公會及個別業者應於自廠係數建置前,提出自廠係數建置方法申請,經審查合格,進行自廠係數建置作業後,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結果,依審查結果進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作業。

出處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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