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業者為取巧漏稅,以適用營業稅稅率1﹪的餐廳、冰果室等行業申請登記,等到核准登記以後,卻實際從事酒家、舞廳等行業,違反稅法規定,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款。
例如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原申請營業項目是食堂、麵店、小吃店,按營業額的1﹪繳納營業稅,嗣後增加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但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被警察局臨檢當場查獲,通報國稅局以其未辦理變登記而處以行為罰外,並按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依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之稅率25﹪補徵營業稅,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處以1至10倍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一般飲食業與特種飲食業所適用之稅率差別很大,營業人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增營其他業務,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依營業內容據實登記及納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以外,還要繳納鉅額罰鍰。
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中央社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