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依規定受委任執行業務應檢附委任書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在登錄區域內執行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稅務諮詢、商業會計事務及其他登記事項,依記帳士法第14條規定,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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