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複查無需先繳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有所不服,申請複查時,不必先繳納稅額,但在提起訴願階段,如未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雖不影響提起訴願的效力,惟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特別強調,行政救濟結果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且不必再補繳稅款時,已繳納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也會加計利息返還,對其並無不利之處,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

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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