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險不理賠,限50萬以下喪葬費

為防止不肖人士利用人壽保險謀財害命,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明定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在滿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只能可向保險公司領回加計利息後的保險費,其他給付無效,同案中也規定,在簽訂保險契約時,精障或心智缺陷而沒有辨識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一旦死亡,保險公司僅須給付被保險人最高五十萬的喪葬費用。

知名律師長陳長文在去年投書媒體,質疑台灣訂定兒童保險二百萬上限的喪葬費,恐怕會誘發不肖父母謀害未成年子女,就因為這樣的質疑,讓立法院許多委員也感受到修改「保險法」第107條的必要性,因此經過主管機關及立委們的討論後,7號完成修法,確定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在滿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只能領回加計利息後的保費,或是返回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保險公司不用再負擔死亡給付,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說,修法的目的,是為了要提高道德風險。

同案中也明定,被保險人在訂定保險契約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行為辨識能力,一旦死亡,保險人除了能領取最高與遺產稅中喪葬費一半等額的金額,支付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

出處: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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