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美國的黃姓女子3年前返台結識古姓男子,雙方交往期間,古與他人結婚,還隱瞞已婚身分繼續與黃女交往,大享齊人之福,致黃女超過適婚年齡仍未結婚,板橋地院昨判決,古姓男子必須賠償黃女40萬元。
黃女向法院主張,她在95年4月與古認識後,要求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古答應在40歲前娶她,但她直到今年5月,才知古姓男子已經結婚1年半,認為古欺瞞已婚身分與她交往,致她超過結婚年齡,因此求償40萬元。
法院調查後認定,若古是戀愛中劈腿,尚難論及損害他人人格法益,但隱瞞已婚身分與黃女交往,還允諾要娶黃女,等同有婚姻約定,因此判決古姓男子賠償黃女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