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禁控制學生的自我表達方式,性質上屬於一種針對言論內容所為的管制,所以是限制了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當前學校所為的髮禁規定,已經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最近網路上流傳一段「明明沒髮禁了,這位老師卻這樣」的影片,台南市慈幼工商一位導師多次要求學生整理頭髮,但學生置之不理,因此在課堂上,拿起剪刀打算剪掉。網友對於老師這樣激烈的管理手段,表達抗議。
髮禁從民國34年開始,在民國76年教育部廢除,改由各校自訂,但幾乎不發生作用,杜正勝任教育部長時,再次發函國立中小學、縣市立中小學或是縣市政府管轄的學校一律徹底解除髮禁。
髮禁控制學生的自我表達方式,性質上屬於一種針對言論內容所為的管制,所以是限制了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
而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定認為教育基本法、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都沒有授權高級中學可以制定規範去限制學生髮式外貌的自由,當前學校所為的髮禁規定,已經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髮禁規定對於學校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而且髮禁規定使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使頭髮必須短於一定長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的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
所以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該髮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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