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綠島監獄發生了一起受刑人逃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受刑人王天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於2022年3月入監服刑,2023年,自願移監到綠島受刑,因符合縮刑條件,預計於今年7月就可以出監,刑期僅剩半年。然而,王天佑卻選在2025年1月6日下午2時許時,趁著取物料時,將管理員反鎖後逃出,在外7.5小時,最終仍敗給天氣寒冷又餓,自行爬回監獄,當晚9時58分在監獄職員宿舍被活逮。
根據我國刑法第161條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王天佑的脫逃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脫逃罪,將面臨額外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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