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
第9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第1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第27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
第17條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
第12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
團體協約法第11條:「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
團體協約法第9條:「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
團體協約法第7條:「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