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
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第12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
第64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