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裁定的程序 (一)持發票人票據至發票人所落戶當地法院提出民事起訴含(本票裁定)。 (二)至法院服務台購買空白書狀(2元)+書寫範例(4元)依據範例填寫。 (三)填寫完畢送櫃檯繳費1000元(規費)後等待裁定書送達兩造戶籍。 二、本票裁定程序,並無異議可言。 三、債務人如爭執本票債權存否,應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本票裁定的程序如下:
(一)持發票人票據至發票人所落戶當地法院提出民事起訴含(本票裁定)。
(二)至法院服務台購買空白書狀(2元)+書寫範例(4元)依據範例填寫。
(三)填寫完畢送櫃檯繳費1000元(規費)後等待裁定書送達兩造戶籍。
二、本票裁定程序,並無異議可言。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是針對程序上的違法,例如對無效本票準予強制執行,不得以實體上之理由爭執,因法官做成裁定時,只須看本票應記載事項是否具備,所以,抗告不太可能會有理由。
三、債務人如爭執本票債權存否,應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倘若在裁定做成之20日不變期間內,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依非訟事件法§101第2項提起,依同條第2項,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且無須命供擔保。(二)倘非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或逾越20日之不變期間,並非生失權效果而不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不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停止執行,而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由債務人『聲請』准予命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准予命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先提起異議之訴,雖然『聲請』之裁定即為異議之訴之法官,但實務上,『聲請』及異議之訴,是分開來分案(聲請停止執行以急迫性),所以,遞聲請狀時,狀首不必記載異議之訴之案號(但附卷資料必須有異議之訴起訴狀及收狀條),也不可訂在一起。
無記名支票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其效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