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發票行為與票據善意第三人

行為人須將票據交付給相對人,票據行為方屬完成 為了保護票據之善意受讓人,如行為人已完成票據上的記載,於交付前,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該行為人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善意執票人仍應負責。

案例事實:

甲製作一紙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並已蓋章之本票,於交付受款人乙前,因不小心而遺失,A拾得後偽造乙背書轉讓與善意而無重大過失之丙。試問:(一)甲之發票行為是否已完成?(二)丙能否依票據法相關規定向甲行使票據權利?

法律評析:
一、甲的發票行為因沒有交付而未完成
本例甲並沒有交付該本票於受款人乙,則甲之票據行為是否成立,見解分歧,但通說和實務的見解認為,行為人須將票據交付給相對人,票據行為方屬完成。故依通說和實務之見解,甲在將本票交付予受款人乙之前即遺失,故甲之發票行為因沒有交付而未完成。


二、丙可向甲行使票據權利
為了保護票據之善意受讓人,如行為人已完成票據上的記載,於交付前,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該行為人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善意執票人仍應負責。本例甲之本票已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並蓋章,於交付前因不小心而遺失,且受讓人丙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故丙基於善意取得而可向甲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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