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中的三種人(性工作者、嫖客、皮條客)在台灣會不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
一、交易關係中意圖得利者(性工作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賣淫、第81條禁止公開拉客等等規定,而刑法則未予規定,可知在我國刑法的規範下只要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皆已成年,則性交易活動並不涉及任何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侵害,性交易活動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其違反的乃是行政秩序罰,但因社維法禁止賣淫之規定可認我國基本上是一個禁娼國家。
二、性交易關係中支付對價者(嫖客)
如果沒有涉及到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問題性交易的行為,那麼性交易的出賣人已成年,則嫖客並不會受到法律處罰,因此我國在體制上是罰娼不罰嫖。
三、交易關係中之第三人(皮條客、老鴇)
大部分的法條規定皆是規範處罰對於皮條客、老鴇或者娼館保鑣等性交易關係人媒介他人為性交易的行為,即使行為人媒介的性交易活動其性交易之出賣人與嫖客皆已成年,此媒介行為亦觸犯刑法,若性交易活動又涉及兒童或青少年則為加重要件或屬兒少條例之規範範圍,刑法處罰意圖營利而媒介或強暴脅迫他人為性交易,以防止皮條客、老鴇或保鑣剝削性交易中之出賣人也就是性工作者 。
「強制觸摸」罪及「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