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上的猥褻。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夫妻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即攜走未成年子女,是否構成刑事略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