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投票行賄罪規定於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且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投票權人對投票權之不行使或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參照)
二、如果縣政府或公所每年皆發放重陽敬老禮金予長者,里長亦配合致贈蛋糕一盒,本項給付行政措施行之有年,今年雖適逢選舉,亦不影響發放敬老禮金及蛋糕之例行性事務。倘發放敬老禮金及蛋糕係基於關懷、照顧長者等公益目的,非出於行賄意思而假借節慶名義發放物品及禮金,尚不致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
Q.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依我國現制採「雙軌制」,關於請求程序依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各有何規定?又,人民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時,原本得分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則此二制度間,人民如何運用方能全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