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20萬元),可替代物(例如:白米10斤)或有價證券(例如:XX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之股票一張),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20萬元),可替代物(例如:白米10斤)或有價證券(例如:XX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之股票一張),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但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例如:A以2萬元向B購買一台相機,在B未交付相機前,不得聲請法院對A發支付命令),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未經同意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票據,觸犯何罪?是否要負票據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