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強制金」,是指在家事事件中,當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特定費用,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即使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但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債務人於未遵期履行時,所給付之金錢之意(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適用「強制金」制度之案件,包括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案件。
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若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陳述,涉及當事人或他人之隱私或人身安全時,家事事件法有無相關之保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