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未成年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在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中,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不過,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參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法庭出現了哪些新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