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證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場,會發生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