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522條~531條[假扣押]
  • 本月12/27(五)台中地區-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名額有限,趕緊來電預約,或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活動詳情~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假扣押相關規定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23 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第 524 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第 525 條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第 528 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第 529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 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 530 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第 531 條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