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需於一定時間內辦理完成,若是超過可以辦理的時間,那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只能全部概括繼承,包含負債跟財產。所以常常會出現的狀況就是:那我「事先」把拋棄繼承做好不就好了,就不會忘記了。
但是父母親都尚未過世,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依照民法第1147條有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也說: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從上面兩個法條可以知道,必須是在「繼承人死亡後」才可以為繼承的動作。
所以沒有所謂的先辦理拋棄繼承的行為,因為只要被繼承人還未過世,基本上不會產生繼承效力。
大陸子女或配偶可以繼承台灣人民的遺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