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檢察官詐財,犯十罪,每罪遭求刑一年

涉嫌假冒檢察官辦案詐財的男子曾冠予等七人,廿一日被台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詐欺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等罪提起公訴。檢方查出曾某等人總共涉及十起詐騙案,還特別依一罪一罰的原則,每案求刑一年。
檢方調查,九十七年四月間,曾冠予先在桃園縣中壢市某餐廳,收受「陳先生」交付的偽造台北地檢署、台中地檢署公印文各一顆,與偽造的內政部、法務部識別證各一枚後,七人再分別編組犯案。
其中,部分被告負責在便利超商收取偽造的傳真文件後,再出面冒用檢察官等公務員的名義辦案,藉以向受害人收取詐騙款;部分被告則擔任「車手」的角色,負責開車、與被害人約定地點、觀察地形、在車上把風、尾隨被害人、監控受害人是否聽命行事或報警等工作。當取得詐騙款項後,再分別抽取二至三%的報酬,其餘則歸詐騙集團主謀所有。
由於七人共被查出涉及十件詐財案,犯罪所得甚多,還利用檢察官等公務機關的名義施用詐術,嚴重破壞國家司法公權力威信,惡性重大。由於他們都否認犯行,加上又沒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檢方也特別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22/4/1de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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