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這種繼承方式就是所謂的「指定繼承」。但是仍然必須考慮到特留份的問題。
若對於不孝的兒子跟女兒在繼承權上面並未做令其喪失繼承權的聲請,而只是在指定繼承時候,不願意讓不肖子孫可以擁有遺產;那適用「特留份」的狀況就會出現。
依照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另立遺囑時特別注意-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有關兩岸人民的繼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何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