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執行名義才可查封,但假扣押與假處分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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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到法院下出判決,而經過異議期間債務人無提出異議,就整個強制執行裁定確定,才可以實行查封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在法院還未對強制執行做出確定判決或裁定之前 ,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未確定判決前,會對名下財產進行脫產,那債權人可以先行作「假扣押」、「假執行」。

    執行「查封」的要件與聲請

      「查封」屬於我國的強制執行的行為。通常要有「執行名義」才能有所謂的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一、 取得執行名義。
    二、 利用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還未對強制執行做出確定判決或裁定之前 ,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未確定判決前,會對名下財產進行脫產,那債權人可以先行作「假扣押」、「假執行」。若債權人有做假扣押、假執行,就必須提供所要扣押、執行的標的物之金額三分之一。(不需要執行名義就可以執行)


      等到法院下出判決,而經過異議期間債務人無提出異議,就整個強制執行裁定確定,那就可以實行查封債務人名下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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