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法院下出判決,而經過異議期間債務人無提出異議,就整個強制執行裁定確定,才可以實行查封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在法院還未對強制執行做出確定判決或裁定之前 ,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未確定判決前,會對名下財產進行脫產,那債權人可以先行作「假扣押」、「假執行」。
「查封」屬於我國的強制執行的行為。通常要有「執行名義」才能有所謂的強制執行。流程如下:一、 取得執行名義。二、 利用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還未對強制執行做出確定判決或裁定之前 ,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未確定判決前,會對名下財產進行脫產,那債權人可以先行作「假扣押」、「假執行」。若債權人有做假扣押、假執行,就必須提供所要扣押、執行的標的物之金額三分之一。(不需要執行名義就可以執行)
等到法院下出判決,而經過異議期間債務人無提出異議,就整個強制執行裁定確定,那就可以實行查封債務人名下之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75條~79條【對不動產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