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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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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