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當事人約定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仍由出資者管理、使用、處分,名義人只負責「出名登記」。
法院多認為借名登記屬類似委任的無名契約,不違反強制禁止或公序良俗者,原則上有效。
最大風險不是「對方翻臉」,而是名義人對外處分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權處分,你很可能只能回頭求償。
要拿回來,實務上通常先走「終止(類推委任)→催告返還→提起返還移轉登記之訴」的路線。
事前最關鍵的防線之一是預告登記:可讓名義人的妨礙處分「對你的請求權無效」。
一、什麼是借名登記?為何常見在房地產?
借名登記常出現在:信用瑕疵難貸款、家族財產配置、節稅誤用、規避名下財產風險等情境。其核心樣態是「名實不一致」:出資、繳稅、使用管理的人是甲,但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是乙。法院實務對借名登記的典型定義為: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重點提醒:登記在誰名下,對外就形成強烈的「權利外觀」。也因此,借名登記不是單純的「朋友幫忙掛名」,而是高風險的財產安排。
二、法律性質:不是信託、也不是贈與,常被視為「類委任無名契約」
《民法》沒有「借名登記」的專章。實務多將其定位為類似委任關係的無名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
你可以把它理解為:
三、最常見的3大翻車風險:為何「有簽協議」仍可能救不回房子?
風險1:名義人私自出售/設定抵押,對外可能仍有效
最高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向:借名登記屬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內部債權關係」,效力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所有權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屬有權處分。 因此,即使你是真正出資者,只要第三人依登記外觀交易,你往往很難直接向第三人「要回房子」,多數情況只能回頭對名義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風險2:名義人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房產可能被查封拍賣
一旦名義人有債務,債權人依登記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房產可能被查封、拍賣。此時借名人要用訴訟阻止拍賣,往往面臨高度舉證壓力與時間賽跑。
風險3:名義人過世,房子進入繼承,糾紛複雜化
名義人死亡後,登記不動產會被視為其遺產,繼承人未必承認借名安排,甚至可能主張分割、處分,導致你必須同時面對多名繼承人與更長的訴訟戰線。
四、想把房子拿回來:標準作戰流程(實務可操作)
Step 1:先「終止借名關係」並正式催告
既然借名登記多被類推為委任關係,任一方原則上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實務上通常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
Step 2:同步做「保全」—先把處分風險壓下來
若你合理懷疑名義人將出售、抵押或被查封,應優先評估保全工具,例如:
Step 3:提起「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核心主戰場)
若對方不配合,通常以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名義人配合移轉登記;同時視案情加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備用請求,形成攻防縱深。
五、打贏借名登記官司的關鍵:證據不是「誰比較可憐」,而是「誰能證明」
借名登記案件常輸在一句話:「你說是借名,證據呢?」 法院通常採整體判斷。常見的有效證據類型如下:
實務建議:如果你目前是「只有現金、沒有匯款紀錄」,請把能補強的旁證(對話、證人、稅單、裝潢合約)系統化整理,越早做越好。
六、事前自保的4種設計:把「信任」變成「可執行的制度」
如果你仍在借名登記進行中,請至少做到以下其一(越多層越安全):
七、常見Q&A
Q1:只有口頭約定,也算借名登記嗎? 可以主張,但風險大幅上升。借名登記成敗多取決於「證據密度」,口頭約定缺乏文字支撐,通常要用金流、稅費、使用管理、對話紀錄與證人補強。
Q2:名義人把房子賣掉了,我還要得回來嗎? 多數情況會非常困難,因為實務見解傾向認為名義人對外移轉屬有權處分,你通常轉而對名義人求償。
Q3:我現在最該做的一件事是什麼? 若你擔心名義人處分:先做保全(例如預告登記或其他保全程序),同時發函終止並催告返還,讓證據與時間站到你這邊。
結語:借名登記不是不能做,而是不能「只靠信任」
借名登記的本質,是把重大財產風險外包給關係與運氣。真正的自保,來自三件事:事前制度設計(契約+登記)、事中留痕(銀行金流+管理證據)、事後迅速保全與訴訟。當你開始覺得「怪怪的」,通常就已經是風險升高的訊號;越早處理,成本越低、勝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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